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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江12网吧共诉公安局案开庭
http://www.hz358.com      2009年10月11日      文章来源:上网吧    

 

    2009年8月24日上午8:30分,广西柳江12网吧诉县公安局违法行政处罚案在柳江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狭小的第五审判庭挤的座无虚席。被告方显然对此案很重视,来了不少警察;据知情者介绍,柳州市网监支队副队长、网监科科长都来参加旁听。另据消息人士透露,南国今报也派记者参加了此次开庭。

    本案由柳江法院行政庭一位女法官担任审判长和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8:40分,随着法槌一声闷响,女法官宣布开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均无异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是柳江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和治安大队的一位民警。原告代理人是老李。

    在法庭调查阶段,由于本案是十三个案子合并审理,故除诉讼请求一一宣读外,事实与理由部分归纳宣读。审判长还特意问老李能不能听懂当地方言,老李回答听上去费劲,最好还是使用普通话。审判长于是要求被告使用普通话。

    可奇怪的是,被告代理人那位法制室主任对审判长的要求置若罔闻,仍然使用方言发言。难道这位老兄不会说普通话?还是故意不让老李听明白自己的发言?心存疑惑的老李只好使劲听,大概能听懂三分之一强的样子。

    证据质证也采用了归纳举证质证的方式。

    事实证据部分,被告举出了三十多份上网消费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在经营活动中有所谓“未按规定登记核对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老李对此发表的质证意见是:

    1、被告取得这批证据的主体不合法。上网消费者登记核对事项依法属网吧经营活动的内容,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监管。被告对此事项进行检查无法律依据,是越权执法。

    2、从证据内容看,这些笔录绝大部分系将上网消费者带至治安大队或者派出所后形成的。上网消费者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不是违法行为,无论是《条例》或者《身份证法》都没有规定公民有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义务;无法律的授权,将无违法行为的上网公民强制带到派出所作询问笔录,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是违法的,由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产生的所谓证据也是无效的。

    3、所有这些询问笔录,都没有附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要件缺失。

    4、未依法申请这些被询问人出庭作证,笔录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依法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件的依据。

    对被告的程序类证据,老李主要指出了被告的告知笔录内容不全,未告知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且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同一天,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和申请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这一告知是无效的,即被告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法定义务。

    对老李的这一观点,被告反复狡辩,称对原告的处罚是八千元达不到听证的标准,所以不存在剥夺了原告的申请听证权。老李说,你们在告知笔录上没写,原告又没有特异功能,怎么能知道你们要罚八千呢?

    老李还引用了国务院十部委关于控制对企业经济检查的规定,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检查系擅自到企业检查。被告辩称该法规对公安机关无约束力。老李当即反驳指出该法规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被告公安机关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岂能不受国务院的行政规章的约束?

    在适用法律方面,被告没有举出什么有力的法律法规,引用了人民警察法中一个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有保护的职权的法条,试图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主体合法。老李则提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只是互联网的使用单位。

    假定网吧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有一定联系,而所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也应当由网络警察实施,可被告下属机构治安大队、派出所不是网络警察,其执法人员均没有中级以上计算机操作合格证,可以说既没有技能又无资格。

原告举证阶段,老李对开庭前向法庭提交的几份新证据发表了举证意见。一是文化部关于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二是文化部发布的规章《文化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项目第23,三是,安徽省寿县文化广播电视局于2007年12月20日对新起点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老李手持这三份证据说:这三份证据,互为印证,互为补充,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彻底的证明了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由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监管,完全彻底的排除了被告对网吧内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的监管权。

    由于这几个证据是开庭前才提交法庭,被告事先没有看到,一时有些发懵,在简单看过之后只好勉强说: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老李听后只能报以冷笑。
   
    老李还向法庭提交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行政法教材第68页的复印件,证明从法理层面,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自然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组织,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从法理层面亦不能成立。
   
    被告对此的辩解是教材中的说法系个人的看法,属学理解释,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老李说,法学教材中的学理分析尽管不能成为法律依据,但至少要比被告对法律的妄加解释更值得采信。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都宣读了代理词。老李的代理词长达6000字,对被告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证据的有效性、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在代理词的最后部分就被告滥用职权即滥用自由裁量权也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行政处罚的原则告诉我们,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罚款,而是促使行政相对人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守法经营。

    所以,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原则是“最小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原则”,具体而言,就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可以采用的情况下,采用较轻的措施,一句话,能轻罚的,不重罚。

    但从本案来看,被告完全违背了这一原则,采用了以巨额罚款为目的的“最大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原则“。因为从被告查处原告的所谓违法事实来看,无非是几个人未登记有效身份证件,这几个人都不是违法嫌疑人,无任何违法行为。换言之,原告这个所谓的违规行为未产生任何危害后果,可说是极其轻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而被告竟然对原告处以8000元巨额罚款,究竟有何法律依据?滥用自由裁量权,轻罪重罚,从广义上说也是违法行为。

    被告的代理词没什么新意,仍然重复被老李详加批驳过的观点,什么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对网吧有监管及处罚权。还说对原告的处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

    庭审在上午11:30结束。双方发表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并通知下午三点半对飞扬网吧诉被告违法扣押上网服务器一案继续开庭审理。因这个案子的诉讼标的与上午所审的13个案子不同,所以法院单独审理。

    下午三点半,老李再次来到柳江法院第五审审判庭。

    与上午相比,法庭内的人少了很多。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提出双方当事人身份上午开庭时已经都已经清楚,故省略了这一程序。庭审在一种平淡的气氛中开始。

    本案除了诉讼标的与上午所审的案子不同外,其他也基本差不多,无非是主体、程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等。故庭审速度很快。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提出,由于该案立案后被告于当日下午即将所扣的上网服务器返还给原告,故应将诉讼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将收银主机返还给原告”这一条取消。因为这符合“被告在诉讼期间内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老李对此无异议。

    法庭调查阶段,被告称自己扣押原告的上网服务器主体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主要引用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规定。老李发表的质证意见是:由于被告认定原告的违规事实又是“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而这一事项依法属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监管,故被告以此为由扣押原告的上网服务器属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职权。

    另外,被告的程序也是严重违法的,因为扣押服务器会导致原告的营业立即中断,实际造成原告停业。没有事实依据,不经过法定的程序,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让一个企业立即停业。因此,暂且不论扣押上网服务器有无必要,仅从被告的这一行为导致原告立即停业这一点看,就是违法的。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外,从被告扣押上网服务器的目的看,只是下载了一部分上网日志,这一行为完全可以现场完成,完全没有必要将服务器拆下拉走。从被告的这一行为也可以看出,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原告停业,就是对此前不久原告起诉被告的一种报复性执法的行为。

    被告代理人对老李的“报复性执法”的说法反应激烈,称其属正常执法检查。老李又说:法院刚立上案,你们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还有待于法律的裁决,你们又以同样的理由来执法检查,这不是和法律对着干吗?这叫什么正常执法检查!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各自发表了综合代理意见。与上午相比,火药味少了许多,但内在的对抗无形中在增加。最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发表最后陈述。老李在最后陈述中说:原告诉柳江县公安局违法行政案,已经不仅仅是这一个或者几个网吧与被告的纠纷,事关全柳江县、全柳州,全自治区的网吧行业的切身利益,故希望法庭慎重对待,排除行政干预,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柳江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在最后陈述中突然发表了雷人的言论,而且他一反用方言发言的惯例,突然改用普通话发表这一言论,意思是让老李听清楚:……我在这里提醒原告,你们今后要配合我们公安机关的检查,守法经营,否则的话,不久的将来,你们中的某些人恐怕就得转行!

    此人说话声音不大,一板一眼,但语气阴毒,表情凝重。此言一出,全场皆惊。老李也是惊诧莫名。在庄严的法庭上,身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居然如此肆无忌惮地说出威胁对方当事人的话语,如此肆无忌惮地公开叫嚣要报复当事人,这是老李从事网吧维权五年来所从未见到的,真是大开眼界。

    庭审全部结束了,审判长宣布休庭及择日宣判。老李在庭审笔录上签好字,挟起笔记本电脑向门口走去。在审判庭门口左右两侧分别站着几位警察,他们用一种说不出是什么含意的目光注视着老李。老李就在这几位警察的目光注视下离开法庭。

    柳江县十二位网吧业主能不能依靠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呢?他们今后的命运是不是会如那位法制室主任所说“恐怕就得转行”呢?要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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