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简介 杂志封面 卷首语 资讯观察 热点关注 网吧专访 网吧锐读 经营管理 网吧论坛 深度报道 产品前线 影视推荐 用户指南 评测天地
     首页  >>   资讯观察  >> 内容
网吧专访 更多>>

网吧锐读 更多>>

经营管理 更多>>

搜索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关键字:

教人侵吞营业款 网吧收银员领刑3年
http://www.hz358.com      2009年12月21日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吴江一名网吧收银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使用非法软件篡改网吧收费软件数据库的方式侵占了近7万元营业款,并将该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收取好处费。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了该市首例传授犯罪方法案,被告人杨某以职务侵占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008年8月,杨某经人介绍至吴江某网吧做收银员,介绍人黄某与杨某约定,在他当上收银员后,黄某可以向其提供一种可以修改网吧收费软件数据库的软件,不过杨某需支付软件使用费作为报酬。

  杨某一开始还不太了解这种修改软件的作用,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他明白了其中的“奥妙”。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杨某通过该软件删除收费软件的收银记录,将共计68000余元的营业款占为己有。

  在此期间,杨某还萌生了将该软件提供给他人并收取软件使用费的想法,就像黄某向他收取费用一样。一想到挣钱的捷径,杨某说干就干,他利用一次到其他网吧的机会,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把利用软件修改收银系统内的收银记录从而侵占营业款的犯罪方法传授给了该网吧的收银员祁某,并收取了2400元好处费。

    事情还是败露了,杨某工作的网吧所使用的网吧管理收费软件由上海某公司提供并负责维护,该公司在例行检查中通过比对被杨某修改的明文数据库和隐藏的加密数据库,发现了网吧的收银记录被更改的事实,杨某被警方逮捕。

    吴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网吧虽然形式上类似个体工商户,但确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单位,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又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上网吧》:0731-4161500  /  2863318    E-mail:shwb666@126.com    QQ:59375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