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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网民被打致死网吧有责任吗
http://www.hz358.com      2010年03月24日      文章来源:钦州日报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的生命权纠纷民事案件,一网吧老板因网吧不尽保障义务并见死不救而致上网人员被打伤死亡,而被判承担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总额的6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

    2005年6月10日,王有朋、张学光纠集同伙商量到浦北县找原告的儿子南文兵报复。12日凌晨2时许,行凶者手持玻璃瓶进入被告开办的网吧内寻找并殴打南文兵。被打后,朋友请三轮车将南文兵送到浦北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2006年1月4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死者父母对行凶者及网吧业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以网吧业主不是直接共同侵害人为由,告知死者父母在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同年3月29日,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行凶者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等不等,并判决行凶者连带赔偿18万元。同年7月20日,广西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9月18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07年6月4日裁定终结民事部分判决执行程序。至今,行凶者没有履行过赔偿义务。

  2005年6月14日,本案网吧老板支付了埋葬费1万元给原告。2007年8月22日,原告死者父母向浦北县法院起诉网吧老板。

    案发时网吧有两人值班,在行凶者手持玻璃瓶饮料进入网吧时,一名值班工作人员对另一人提示称,可能是想找人打架闹事。但除了其中一人在行凶者未动手打人之前劝阻过一次之外,值班工作人员没有制止暴力行为,也没有报过警,南文兵被殴打后也没有采取过任何抢救措施。

    (二)

    一审浦北县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应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网吧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人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王有朋等人的赔偿责任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网吧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确定为60%为宜,计10.8万元。

    (三)

    李国勇上诉称,被害人是跑进网吧里躲藏避难的。网吧工作人员并非消极不作为。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公安机关的笔录证实了南文兵是在网吧消费过程中被打死的。网吧的值班人员没有经过保安工作的特殊培训,不持保安上岗证且消极不作为。一审判决正确,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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