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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有权到网吧“检查”吗?
http://www.hz358.com      2010年11月29日      文章来源:17173    

 

    今年以来,在全国很多地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掀起了到网吧“检查”的热潮,其参与的警种之多(计有派出所、治安大队、网监大队、巡警、特警、刑警、甚至还有户藉警、个别地方还有禁毒警参与)等;次数之频繁(在安徽黄山市,某网吧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甚至被查了200次),在仅有十几年的网吧发展史上都创出了新高。可以说某些地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网吧的检查已经呈现出疯狂和无序的状态。

    最为诡异的是,绝大多数的网吧业主和所有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理所当然的认为,警察“检查”网吧是天经地义的,是其法定职责所在,毋庸置疑。此外也有极少的网吧业主弱弱地问笔者:警察究竟有没有权力到网吧“检查”?

    鉴于警察查网吧这一现象已经给这个行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很多地方的网吧被整的苦不堪言,收入锐减,门可罗雀;河南永城某网吧业主甚至因为警察三天两头的光顾被吓成了精神病,一看到穿警服的人就吓得大呼小叫,钻到墙旮旯里发抖。因此,对这一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层面进行剖析,以正视听,实为当务之急。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法规的授予,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做了,就有可能涉嫌违法行政,就有可能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对于“人民警察到网吧进行检查”这样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衡量其是否合法,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的规定,或者看有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的规定,舍此别无二法。

    首先我们对“检查”进行定义。

    本文所说的“检查”,是指人民警察对网吧的日常监督检查。人民警察因为办理某个案件的需要、持相关手续对网吧的检查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列,因为这种“检查”,所针对的是某个具体的案子,并不是针对网吧。目前全国各地警察对网吧的检查基本都属于这种“日常监督检查”。

那么,人民警察有没有权力对网吧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呢?

    没有。

    为什么没有?

    因为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的规定。

    以下作详细说明。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暴力机关,其执法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但《人民警察法》的全部条款当中并没有关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到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

    网吧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全部运作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调整,但该《条例》也没有赋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网吧日常监督检查的职权。

    公安部的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显然,由于网吧通常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属于上述公安部规章中的“企业”的范畴。故对网吧的检查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换言之,该规章实际是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得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包括网吧)。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赋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到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无法律依据,或者说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可能有的网吧业主会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这三方面对网吧有监督管理的职权,这还不能证明公安机关有权对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吗?

    笔者认为,这是对《条例》的误读。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信息化社会,“信息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共同面临的问题;至于治安安全、消防安全,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对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进行监督管理,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全社会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并非对网吧所特有。

    这三项职责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的保护和服务上,而非“管理”。即这三项法定之权,是服务之权,是保护之权,而非管理之权;这三项职权,所针对的,是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违法行为(主要是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并非针对企业本身。

    举个有点极端的例子: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党中央、国务院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也具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但公安机关能对党中央国务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吗?同理,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然,也包括网吧。

    换言之,对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的监管管理,其实质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这三个方面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保驾护航,不等同于可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两者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仅仅具有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方面的监督管理权,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具有对网吧“日常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

    另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同样也是依法进行的。

    在对特种行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及各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也不能随时随地随便乱检查;何况网吧并非法定的由公安机关监管的特种行业。因此,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亦没有到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

   再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网吧的检查内容来看其行为的违法性。从全国来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到网吧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查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二是查有无消费者吸烟。可以说,这两项都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无关。

    前者的违法性显而易见,因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登记事项是网吧经营活动的的惟一内容,由主管部门即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岂能由警察来监管?警察查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登记就如同警察检查炼钢厂工人如何炼钢、机床厂工人如何加工机械零件一样同样荒谬。

    至于检查上网消费者吸烟问题,属于消防安全检查的范畴,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而消防监督机构只是在广义上属于公安机关,其法定职责由消防法调整,具有独立执法权,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责大不一样。

    对于消防安全的检查,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的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权无关。《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规定:派出所在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其警察通过相关考试,取得了省级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执法证件,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而且,只有检查权却没有处罚权,所有处罚必须以消防监督机构的名义作出,使用专门的法律文书。因此,派出所实施的消防安全检查实质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消费监督机构承担,即派出所实施的消防安全检查其实仍然是消防监督机构的行为,不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

    套用赵本山小品中的台词来结束本文: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这个可以有。这个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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