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简介 杂志封面 卷首语 资讯观察 热点关注 网吧专访 网吧锐读 经营管理 网吧论坛 深度报道 产品前线 影视推荐 用户指南 评测天地
     首页  >>   热点关注  >> 内容
网吧专访 更多>>

网吧锐读 更多>>

经营管理 更多>>

搜索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关键字:

合肥:网吧“韩剧门”案首起宣判
http://www.hz358.com      2008年12月09日      文章来源:合肥晚报    

 

   4部风靡一时的韩剧席卷合肥众多网吧,却也同时让30多家网吧成为合肥首起“影视网络侵权”的被告,让合肥网吧主们都纷纷关注该起“韩剧门”事件。

  昨天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该批案件中已有一起宣判,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初战告捷,被判获赔7000元,被告网吧因放韩剧《宫》被认定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了赔7000元外,还要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称:韩剧《宫》系该公司重金购得的优秀作品,该公司对之享有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7月,中凯公司发现被告合肥鼓楼晨乐网吧(以下简称晨乐网吧)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局域网上提供电视剧《宫》的在线播放服务,遂进行公证取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并在省级报刊上赔礼道歉;2.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案件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及公证费人民币8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凯公司拥有韩剧《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晨乐网吧作为向上网者提供诸多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专业经营单位,通过“晨乐影院”平台在其局域网上对电视剧《宫》进行营利性使用,该种使用行为显然属于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尽管其是通过杨小孟开办的www.cctvcc.com提供的链接路径而使用的,但被告没有提供依法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同时该使用行为客观上造成对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损害。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一项著作财产权,非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或转让,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上网吧》:0731-4161500  /  2863318    E-mail:shwb666@126.com    QQ:59375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