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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网民网吧摔倒致死获赔26万
http://www.hz358.com      2008年12月10日      文章来源:潇湘晨报    

 

    在网吧内不慎摔倒,上网者住院治疗十日后不幸死亡,责任该如何划分?昨日,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在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网吧赔偿死者家属263548.026元,占各项损失的60%,死者家属则自行承担余下的40%。

  7月8日凌晨5时许,市民高某在天元区象牙塔网络会所上网,离开下楼梯时不慎摔倒至昏迷。网吧工作人员赶紧联系其家属,高某妻子赶来后,立即拨打了120,将伤者送往医院。

  司法医学鉴定书认定,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符合坠落致伤,致颅脑损伤硬膜外血肿或脑内血肿。7月18日,高某因脑干功能衰竭死亡,家属遂将象牙塔网络会所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申请对网吧楼梯是否安全进行鉴定。10月27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结论:网吧楼梯的设计及施工,均存在不符合现行建筑设计规程、规范相关条款要求的问题。

  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本案中网吧作为提供营业性上网服务的经营管理者,负有保证经营场所使用与经营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达到有关安全标准,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充分提示、说明与警示,并在相关岗位配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等义务。

  高某到网吧上网,网吧即有义务保障高某的人身安全,结合本案中高某的死亡原因是其下楼梯时不慎摔倒所致,与网吧的服务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网吧的楼梯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对顾客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故可以认定网吧对高某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死者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周围环境充分认知有无安全隐患,但因其疏忽大意致使自己不慎摔倒,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此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网吧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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