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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网吧替人销赃数罪并罚获重刑
http://www.hz358.com      2009年04月28日      文章来源:法治快报    

 

    鹿寨县1名男青年与朋友窜至蒙山县城一网吧,将管理人员捆绑后劫走电脑主机拿去销赃,后又替朋友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运往柳州销售。日前,蒙山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5岁的黄某家住鹿寨县鹿寨镇,是待业青年。2007年3月27日 ,黄某的朋友古某(另案处理)邀他到蒙山县城抢劫网吧主机。2人踩点后,28日晚12时许进入一家网吧假装上网。至次日凌晨4时许,见网吧要关门,没有其他顾客了,古某持刀和黄某胁迫网吧3名管理人员,并将他们捆绑,致1名管理员颈部等处受伤(轻微伤)。然后2人劫走电脑主机35台(价值11万余元)、现金600元。

    作案后,古某和黄某将电脑主机运到柳州销售,获款2.3万余元后分赃。

    同年8月15日,黄某接古某电话后,到鹿寨县一家电脑城旁边的马路,见到古某拿1蛇皮袋东西在等他,说是刚盗得7台笔记本电脑(价值3.7万余元),叫黄某租车一起拉到柳州销赃,黄某即租车与其将赃物拉到柳州出售。

    去年8月7日,蒙山县公安局侦破此案,黄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日前,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暴力劫取财物,数额巨大,依法构成抢劫罪。黄某明知古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却帮其租车将盗得财物予以转移并销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2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刑法第264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的起点,县(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8000元,一般农村为5000元。

    《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黄某、古某合伙抢劫网吧财物,价值共计11万余元,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同时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某明知古某盗得他人财物,仍协助其运走并销赃,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1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黄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抢劫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法院依法分别对其所犯两罪量刑处罚,按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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