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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宵“冲浪”疲劳猝死 网吧难脱责
http://www.hz358.com      2009年06月25日      文章来源:法治快报    

 

     25岁的庞某离开家乡到百色打工,闲暇之余喜欢上网。2008年7月的一天晚上,庞某又到某网吧上网熬通宵。

    次日早上约6时,庞某到网吧收银台结账时,因疲劳过度,两腿发软昏倒在地。经120送医院抢救,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2009年2月,庞某的父母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以网吧违反互联网营业时间的有关规定,对庞某死亡存在主要过错为由,请求判决网吧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该网吧认为,庞某死亡与网吧营业时间无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庞某做为一个成年人,应对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负责,明知通宵上网对身体健康不利仍连续上网近10个小时,导致身体疲劳过度,站立不稳倒地,后脑勺着地而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庞某自身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而网吧违反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宵营业,让庞某有了通宵上网的场所,虽然庞某死亡与网吧营业时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有间接的因果关系,网吧仍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在明晰责任,分清是非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网吧一次性给付庞某父母赔偿款2.5万元。近日,该网吧已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对于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网吧来说,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消费者必要的人身安全,是其应尽的义务。对于通宵上网的行为,应给予必要的安全警示。但网吧出于利益需要,没有这样做。而且,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2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的规定,故对庞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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