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协议就应当依约履行,受让网吧就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款项,然而李某既欣然接受网吧经营,又以协议达成前还有部分账没有算清为借口不按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亲戚反目,对簿公堂。
李某与其亲戚张某共同合伙开了一家网吧,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2007年4月30日,在一位亲戚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关于网吧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于2008年3月、2009年春节前分别还张某欠款10000元、2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达成的《关于网吧股权转让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被告在受让原告股份后应当付清转让款项,但在支付12000元后,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款项198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欠原告借款40000元,有《关于网吧股权转让的协议》为证,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8月5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支付张某剩余网吧转让款项2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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